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務數據共享工作要求,有效規范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享工作。
《辦法》共六章二十六條,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界定了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享管理體系與職責分工;明確了交通運輸政務數據的共享類型和劃分要求;提出了交通運輸政務數據目錄編制、發布、更新和管理的要求和程序;提出了政務數據提供和獲取方式,明確了數據質量、使用限制、安全合規等要求;提出了行業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的監督考評機制,明確了數據共享安全要求。
據了解,交通運輸部于2017年出臺了《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至2020年到期。經過3年的施行,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享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有力支撐了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此次出臺的《辦法》是在試行辦法的基礎上,對照國家關于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的新要求,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一是進一步明確數據共享管理責任。提供部門需要對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數據提供和授權以及數據質量負責;使用部門需要對數據使用的安全合規性進行負責,并向提供部門反饋使用情況,實現數據資源“以用促建”。
二是進一步拓展無條件共享數據內容。根據國家關于基礎數據庫建設新要求和行業政務部門履行職責實際需要,在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中增加了“信用信息”。
三是進一步規范和優化數據共享流程。增加共享申請初審環節和委托授權方式,進一步明確了申請授權的時限要求,幫助提供部門加快共享申請審核效率,減少提供部門工作量,提升使用部門的共享申請體驗。
四是進一步強化工作監督與保障。明確將所有部級信息系統納入管理,避免部分政務數據已采集卻未“入賬”的情況。同時參照國務院文件要求,明確提出不滿足政務數據共享工作要求的,將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不予提供硬件資源,不予安排項目建設。
轉自:中國物流與采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