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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預收的房租和物業費可否分期繳增值稅--財務部投稿

Date:2023-12-13 9:04:41Hits:0

問:我公司將商業房出租,一次性預收1年房租和物業費,可否分攤到12個月,按月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根據規定,目前稅務總局政策中明確可以分攤各月繳納增值稅的,只有其他個人一次性收取的房租收入。貴公司應在收到對方預繳房租和物業費的當期一次性申報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