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依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 個人勞務報酬;
(三) 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 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 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 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 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錢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因此,對個人的支出和結算起點以下的貨物采購等是可以使用現金的。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實務中使用現金的情況已經很少,企業如果以現金報銷費用或貨物采購,非常容易讓稅務局懷疑業務交易的真實性。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14條規定,只有采用非現金支付形式時,在沒有取得合格稅前扣除憑證,但能證明業務真實性也能稅前扣除。同時,手續費和傭金的稅前扣除,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等,都要求非現金支付。因此,企業應盡可能采用非現金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