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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身邊小伙伴:2020年發票管理事項有這些新變化!

Date:2021-1-11 15:15:46Hits:0

2020年,稅務總局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出臺一系列發票便利化管理新規,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提升納稅人獲得感。具體有哪些,一起來看看。


2020年2月1日起

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選擇自開專票

 

 

具體內容:

  

  1.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愿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修改并發布)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3.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2020年2月1日起

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有新規

 

 

具體內容:

 

  下列專票會被列入異常扣稅憑證范圍↓    (一)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五)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2.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專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這樣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2020年3月1日起

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

 

 

具體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等期限,但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2020年5月6日起

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多次通行 一次匯總”

 

具體內容:

  

  針對收費公路分段建設、經營管理者多元等特性,為便利通行費電子票據財務處理,根據ETC客戶需求,通行費電子票據服務平臺可以按一次或多次行程為單位,在匯總通行費電子發票和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信息基礎上,統一生成電子匯總單,作為已開具通行費電子票據的匯總信息證明材料。

 

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匯總單示例

 


 

舉個例子

  

  例如一位貨車ETC客戶,一個月通行了20次高速公路,平均每次長途通行涉及8家不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根據相關財稅電子票據開具規定,最多會開具160張電子票據。按照傳統財務報銷方式,需要將160張發票逐張打印后入賬報銷。按照第24號公告規定,為便捷財務處理,ETC客戶在登陸電子票據服務平臺時,可獲得一張電子票據匯總單和一個含有160張電子票據的壓縮包。其中,電子票據匯總單上詳細列明了20次通行記錄,包括通行時間、出入口信息、通行費金額,以及行程對應的160張電子票據編碼、詳細金額和稅額明細。在符合財會〔2020〕6號文件要求的情況下,ETC客戶可將電子票據匯總單和含有160張電子票據的壓縮包直接提供給單位財務人員,進行入賬報銷處理,無須再打印紙質件,實現了“多次通行,一次匯總,電子票據打包下載,無紙化報銷歸檔”。

 

 

政策依據: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24號)

 

2020年12月21日起

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

 

具體內容: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受票方范圍擴至全國。

 

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票樣)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轉自:《河北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