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指出,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計算納稅。
國稅發〔1999〕58號第一條: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近期稅務總局發布的《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政策百問百答》第21個問題是這樣說的:
「21. 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該如何計稅?
答: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不需納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
計稅時,按照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后的商數,先與當月工資合并查找稅率、計算稅額,再減除當月工資收入應繳的稅額,即為該項補貼收入應納稅額。
發放一次性補貼收入當月取得的工資收入,仍需要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繳稅。在年終匯算時,正常按照稅法規定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舉個例子
李海2019年每月取得工資7000元。2019年5月李海辦理了內部退養手續,從單位取得了一次性內部退養收入10萬元。李海離正式退休時間還有20個月,假定李海2019年度沒有其他綜合所得,可享受1名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如何計算李海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李海離正式退休時間還有20個月,平均分攤一次性收入100000÷20=5000元;
2.5000元與當月工資7000元合并,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5000元,以其余額為基數確定使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5000+7000)-5000=7000,應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
3.將當月工資7000元加上當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00000元,減去費用扣除標準5000元,計算稅款(7000+100000-5000)×10%-210=9990元。
模擬計算單月工資應計算的稅款:(7000-5000)×3%=60元
內部退養應繳納的稅款為9990-60=9930元
4.李海2019年度取得內部退養一次性收入不并入當月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計預扣預繳稅款(7000×12-5000×12- 1000×12)×3%=360元
5.李海2019年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9930+360=10290元
仔細對比一下,可以發現,總局通過問答的形式,把內退一次性收入的計稅方法給改了,與原口徑相比,新口徑允許扣掉模擬計算的當月應納稅額,看起來更合理一些。
轉自《會計天下》